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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5-06-10

一、補助項目:主動報繳廢汽車。

二、補助期間:自115年7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

三、補助對象:車主或車輛持有人(但不包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政

    府單位) 。

四、補助額度:每輛新台幣3,000元。

五、申請資格條件:

    1.廢汽車車籍需設籍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

    2.於115年7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含)期間內,廢汽車向具備開立廢機

      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資格的回收商完成車體回收手續者並取得廢機動車輛回

      收管制聯單或簽章確認之廢汽車回收切結書。

    3.經本縣環保局確認車體於本縣境內交付回收者。

六、廢汽車回收方式:

    1.廢汽車車主報繳車輛時,需檢具車輛登記人名義之車籍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取得回收商開立之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以完成廢汽車回收手續。

    2.廢汽車持有人(非車主本人)報繳車輛時,如無法取得回收商開立之廢機動車

      輛回收管制聯單,應取得具備開立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資格的回收商簽

      章確認之廢汽車回收切結書,以完成廢汽車回收手續。

七、補助方式:

    1.申請補助者應填寫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具身分證影本、廢機動車輛回

      收管制聯單或回收商簽章確認之廢汽車回收切結書(如附件二),非檢附廢機

      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者,應另檢附清晰廢汽車實體照片及可供辨識之車輛引

      擎號碼或車身號碼之照片,於115年12月15日前向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 

    2.前項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八、預算額度:新台幣105萬元整,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