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期:115-04-08

一、補助項目:

1.業務費:辦理相關宣導活動所需之文具、宣傳單、海報、影印、底片沖洗、音響租借、宣導光碟拷貝等(不包含宣導品),且應以可重複使用及資源回收相關宣導用品為主,並不得超過核定經費之10%。

2.材料費:購置資源回收桶(箱、架)、廢乾電池回收筒、資源回收相關器具(如三輪車、手推車、自動秤…等)。

3.人事費:辦理宣導活動之講師費用。

4.其他:申請資源回收相關設施之設置、改善(應檢附施作內容及明細)。

二、申請期間:自115年5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

三、申請資格條件:

1.學校:已立案之各級學校(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學)。

2.機關:政府機關(不含鄉、鎮公所)或部隊。

3.團體:有意願推動資源回收工作並向政府機關立案之團體或組織。(需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如社會公益團體、宗教團體、寺廟組織等)

四、審查方式:本補助原則採核實補助方式為主,申請單位應於115年5月31日前將申請表函文送至環保局提出申請,後續環保局就申請表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完畢以公文方式回函給申請單位,待申請單位採購完畢並將成果資料送至環保局後,本局再派員至現場進行查核。

五、補助金額上限:辦理資源回收工作其個案之補助經費以新台幣3萬元以內為原則,每一個案補助以每年1次為限,6年不超過3次為原則。另每個資源回收桶(箱、架)補助經費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整,並應納入單位財物管理。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參拾萬元。

有關申請相關細節,請撥082-336823分機804,或082-330556蕭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