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
1. 材料費:回收站所需之硬體設施費用,如回收站標誌招牌、標示牌、隔板、貯物架、回收桶(箱、架或既有之回收設施外觀改善貼膜) 及資源回收相關器具(如三輪車、手推車、反光背心、手套、夾子…等)。
2.維護費:資源回收設施設置與整修、資源回收站外牆或圍籬之形象改善,如申請彩繪美化須於申請表上註明施作方式、尺寸,並需標示「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助」字樣。
3.業務費:辦理宣導活動之講師費用、文具、宣傳單、海報、影印、音響租借及宣導光碟拷貝等,其中前揭辦理宣導活動所需文具用品等,以不得超過總經費之20%為原則。
二、申請期間:自115年5月1日起至115年6月10日止。
三、申請資格條件:
1. 各鄉(鎮)境內從事收集清除資源回收物行為之回收站(如村里、立案社區(物業)及公寓大廈…等設置之資源回收站或回收點)。
四、審查方式:本補助原則採核實補助方式為主,申請單位應於115年6月10日前向所轄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由鄉(鎮)公所彙整後送本局審核補助,後續環保局就申請表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完畢以公文方式回函給申請單位,待申請單位採購完畢並將成果資料送至環保局後,本局再派員至現場進行查核。
五、補助金額上限:辦理資源回收工作其個案之補助經費以新台幣3萬元以內為原則,每一個案補助以每年1次為限,6年不超過3次為原則。另每個資源回收桶(箱、架)補助經費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整,並應納入單位財物管理。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貳拾貳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