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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6-07-27
環境教育
  1. 協助本縣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辦理每年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訓練活動及其環境教育負責人相關法令宣導、配合事項訓練。
  2. 自行辦理或配合地方活動辦理環境保護宣導教育活動。
  3. 辦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受處份人或代表人之環境講習。
  4. 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建立及提供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
  5. 輔導及獎勵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6. 辦理協助推動社區環保工作,內容以環保教育宣導為主,社區環境整潔及資源回收系統運作推動為輔
  7. 辦理環保署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教師、學生、社區、團體、志(義)工、環保局人員遴選表揚活動,並輔導參加遴選表揚者相關活動事宜。
  8. 舉辦環保志工教育訓練。結合與運用志工人力資源,協助地區各項環保業務之推動。
  9. 製作環境保護宣導文宣,文宣內容以本局目前推動之環保業務項目為主(資源回收、公共環境衛生、廢棄物管理、水質及土壤檢驗、空氣及噪音管制、環境管理等)﹔宣導文宣除分送特定機關單位外,並配合本局各環保計畫業務執行時分送民眾,提供縣民對環保正確的觀念。
  10. 配合中央、地方或臨時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本縣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