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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3-02-26

一、補助項目: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二、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環保局公文核收戳章日期為主,逾期不予受理。若本要點受理時間屆滿前,補助總經費用罄時,環保局得以公告停止受理補助。

三、申請資格條件:

1.設立於金門縣,領有合法營業執照或營業稅稅籍證明文件,購置或租賃防制設備,且三年內未申請環保局及其他政府單位防制設備補助之餐飲業。

2.符合金門縣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購置或租賃防制設備,且三年內未申請環保局及其他政府單位防制設備補助之攤販。

四、審查方式:申請流程詳本補助要點附件一,申請人應檢具補助要點七之規定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五、補助金額上限:按所購置或租賃之防制設備主體費用三分之一計算補助經費,最高補助額為新臺幣二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