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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4-04-09

一、補助項目: 114 年度寺廟設置空氣污染減量措施及附屬設備補助計畫。

二、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 114 年 11 月 30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請款時間:自公告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15 日止,應於年度內完工驗收,並 檢具購買憑證辦理核銷。


四、補助對象:本縣轄內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立案之寺廟。

五、審查方式:申請詳參本補助計畫附件一~三,申請人應檢具補助計畫第六項之規定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六、補助金額上限:
(一)新設環保金爐:依污染改善計畫書所列第二項「環保金爐規格說明」辦
理審核,補助金額為總購置費用 45%,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 25 萬元
為限。
(二)新設金爐污染防制設備:依污染改善計畫書所列第三項「金爐污染防制
設備規格說明」辦理審核,補助金額為總購置費用 45%,補助金額以不
超過新臺幣 25 萬元為限。
(三)增設金爐附屬設備:補助對象須已申請第一款或第二款補助者為限,且
須屬於維持或輔助金爐正常操作之必要設施。依污染改善計畫書內容所
列第四項「增設金爐附屬設備」辦理審核,補助金額為總購置費用
45%,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 15 萬元為限。
(四)修護環保金爐及金爐污染防制設備:因自然損耗或意外事故致設備故
障,所需維修及更換零組件之修護費用,依污染改善計畫書內容所列第
五項「修護環保金爐及金爐污染防制設備」核定補助,補助金額為總維
修費用 45%,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 5 萬元為限。但尚於保固期內之
維修支出,則不予補助。
(五)環保禮炮機:補助金額為機器購置費用 45%,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
2 萬元為限,每年度每間寺廟申請補助以 1 次為限,且須於本補助計畫
公告後購買始同意補助。補助範圍僅限於機器本體,其他設施(如推車、
字幕燈等)均不予補助。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二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