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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4-04-14

一、補助項目:補助遊客租賃電動機車。

二、補助期間:公告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

三、補助對象:赴本縣旅遊者。但不包括電動機車租賃業者所屬員工或於本縣就業、就學者或戶籍地為本縣之居民。

四、補助額度:每輛每日補助新臺幣100元,每位遊客每月以5日為限。

五、補助方式:遊客於租賃電動機車後持由租賃業者提供之消費證明券至本縣環保標章旅館、環保餐廳或綠色商店消費及用印,於還車時依用印後之消費證明券數量由租賃業者提供補助金額(詳細流程如附件一),其後租賃業者向環保局請領補助款。

六、預算額度:新臺幣80萬元整,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