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1.環保金爐、2.金爐污染防制設備、3.環保禮炮機。
二、申請期間:自本要點公告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以環保局公文核收戳章日期為主,逾期不予受理。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2月15日止,應於年度內完工驗收,並檢具購買憑證辦理核銷。
三、申請資格條件:設立於金門縣,領有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寺廟。
四、審查方式:申請流程詳本補助計畫,申請人應檢具補助計畫第六項之規定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後續採書面及現場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
1. 新設環保金爐:依污染改善計畫書所列第二項「環保金爐規格說明」辦 理審核,補助金額為總購置費用45%,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 為限。
2. 裝設金爐污染防制設備:依污染改善計畫書所列第三項「金爐污染防制 設備規格說明」辦理審核,補助金額為總購置費用45%,補助金額以不 超過新臺幣50萬元為限。
3. 環保禮炮機:補助金額為機器購置費用45%,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 2 萬元為限,每年度每間寺廟申請補助以1次為限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50萬元整。
七、身分關係揭露說明: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申請時應檢具「【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應填寫「【B.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
有關申請相關細節,請撥082-336823分機211 林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