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3年8月12日府環一字第0930029368號函頒 -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環境保護事務,妥善訂定本縣環境保護計畫,特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地方環境保護計畫編審要點規定,設金門縣政府環境保護計畫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組任務如下:
- ﹝一﹞規劃籌備本縣環境保護計畫。
- ﹝二﹞研訂本縣環境保護計畫之願景與策略。
- ﹝三﹞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推動本縣環境保護計畫之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 ﹝四﹞定期審核、評估及檢討本縣環境保護計畫之執行績效。
- ﹝五﹞其他有關事項。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委員九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衛生局、本府教育局、交通旅遊局、社會局、財政局、建設局及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等相關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兼任。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環保局及各相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 四、本小組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五、本小組為研議本縣環境保護計畫之方案、策略及相關措施,得由本小組邀請各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協助執行。
-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企業團體代表列席。
- 七、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九、本設置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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