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8年11月11日(88)府衛字第88045624號函發布實施 - 一、依據:
- ﹝一﹞每年度縣道路加強道路揚塵清掃工作招標須知及合約規定。
- ﹝二﹞各鄉鎮每年度道路加強街道揚塵清掃工作招標須知及工作合約規定。
- 二、目的:利用外包方式委由清潔公司進行道路清潔工作,以改善本縣道路灰塵的去除效率及整潔維護,改善生活環境,提高生活品質,並配合整體觀光發展,達到「整潔的金門」之美譽,特訂定本要點。
- 三、道路清掃維護執行方式:
- ﹝一﹞以外包方式辦理,依投標須知及合約相關規定,監督外包清潔公司﹝人員﹞依排定日誌表執行清掃與維護工作;實施定期、不定期檢查,並予以記錄考評。
- ﹝二﹞道路清掃維護時,由清掃者於清掃完畢後,填寫記錄簿並拍照備查。
- ﹝三﹞縣道路清掃記錄簿照片及督導情形由縣環境保護局整理,鄉鎮道路由各鄉鎮公所彙整前個月執行情形,並於每月五日前函報環境保護局統籌彙整。
- ﹝四﹞環境保護局將縣道路、鄉﹝鎮﹞道路資料、評分表於每月十日前彙整前個月執行情形簽請 局長核閱。
- 四、責任區分:
- ﹝一﹞策劃督導單位與管轄責任區分:
- 1、對於縣道路管理維護之規劃與督導,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
- 2、屬各鄉鎮之鄉鎮道路,其管理維護之規劃與督導,由各鄉鎮公所負責。
- ﹝二﹞考核列管單位:由縣環境保護局統籌辦理。
- 五、執行單位:
- ﹝一﹞縣道路:環境保護局。
- ﹝二﹞鄉鎮道路:各鄉鎮公所。
- 六、督導單位:環境保護局。
- 七、實施要領:
- ﹝一﹞每月實施定期及不定期道路維護檢查並予以評分,累計一季進行評比。
- ﹝二﹞每季彙整後,簽請 縣長核定後並公佈成績並於年度結束時通盤檢討,辦理獎懲。
- 八、檢查項目:
- ﹝一﹞道路路面及兩旁垃圾什物清潔維護情形。﹝40%﹞
- ﹝二﹞道路兩旁水溝、雜草、淤砂清除維護情形。﹝20%﹞
- ﹝三﹞道路兩旁三公尺內生長逾廿公分雜草清除情形。﹝20%﹞
- ﹝四﹞每月鄉鎮自行督導及日誌照片整理情形,報表報局時程。﹝10%﹞
- ﹝五﹞綜合﹝招標須知及合約規定整體處理情形、行政作業配合情形﹞。﹝10%﹞
- 九、獎懲規定及標準:
每年度彙整評比結果每次擇優前一名辦理獎勵,八十分以下均辦理懲處,其成績獎懲標準如後: -
評比分數(基準分八十五分) | 秘書 | 承辦課長 | 承辦課員 | 備考 |
九十五分以上者 |
嘉獎乙次 |
嘉獎兩次 |
記功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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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分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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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乙次 |
嘉獎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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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分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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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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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分以下 |
申誡乙次 |
申誡兩次 |
記過乙次 |
| - 十、檢查評分表:如附評分表。
-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增訂文。
- 十二、本要點自88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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