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府祕法字第0920022395-0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轄區內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二、公害糾紛損害賠償申請再調處事件之核轉事項。 三、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指定調處事項。 四、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處理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四人至六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一人至六人。 三、法學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總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一人至二人。均由本府及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調兼之。 第六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兼任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七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