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一項暨其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設金門縣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為處理下列重大海洋污染事件: - ﹝一﹞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 ﹝二﹞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 ﹝三﹞排放、溢出、洩漏或棄置有害物質或廢棄物而有立即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海洋環境之虞者。
- ﹝四﹞因廢棄物、廢﹝污﹞水或油料排洩,造成嚴重海洋環境污染者。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擔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督導環保局業務之參議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九海巡隊首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指定一人兼任: - ﹝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 ﹝二﹞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 ﹝三﹞金門防衛司令部。
- ﹝四﹞建設局。
- ﹝五﹞消防局。
- ﹝六﹞警察局。
- ﹝七﹞各鄉鎮公所。
- ﹝八﹞港務處。
- ﹝九﹞衛生局。
四、本小組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有關事務,由本縣環保局現職人員派兼。 五、本小組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遇有重大海洋污染事件發生時,本小組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定代理人。 六、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小組督導相關機關執行。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