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環境部將修法提高廢行動電話回收及循環
  • 發布單位: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發布日期:2024/08/16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環境部預告「應標示分類回收標誌之行動電話製造業、輸入業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草案,本案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對於該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本縣環保局指出,行動電話在臺灣年銷售超過五百萬台,因其體積小、售價高、儲存大量個人資訊,消費者於汰換後常囤積於家中或因擔心個人資料外洩而未進行回收,行動電話內含超過七十種元素,包含貴金屬及稀有金屬,如交付正確回收管道,可使稀缺資源能循環再生。


 環保局說,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旨在推動資源永續利用,藉由再使用及再生利用方式,將廢棄資源有效循環利用,以達成我國邁向循環經濟之目標。行動電話經消費者使用後,可透過業者提供產品維修等循環服務,延長行動電話使用壽命,消費者如要汰換行動電話,亦能透過回收促進資源再生利用。


  環保局表示,環境部是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項授權,訂定「應標示分類回收標誌之行動電話製造業、輸入業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要求行動電話製造業、輸入業標示行動電話分類回收方式,並配合進行廢行動電話回收及循環工作,讓再生資源得以循環使用。


  該要點包括:一、本公告用詞定義。(草案公告事項第一項)二、本公告適用業者範圍。(草案公告事項第二項)三、行動電話製造業、輸入業應遵行事項內容。(草案公告事項第三項)四、行動電話產品應標示分類回收標誌規定。(草案公告事項第四項)五、行動電話製造業、輸入業執行廢行動電話回收工作規定。(草案公告事項第五項)六、行動電話製造業、輸入業應達成回收及循環服務比率目標;另業者得籌組或委託共同回收組織代執行提報共同回收計畫及執行成果相關資料。(草案公告事項第六項)七、行動電話製造業、輸入業或共同回收組織提報執行成果、精進措施及補正資料規定。(草案公告事項第七項)八、行動電話販賣業應配合行動電話製造業、輸入業執行廢行動電話回收工作規定。(草案公告事項第八項)九、行動電話製造業、輸入業違反本公告之處罰。(草案公告事項第九項)


  對於手機回收,環境部也提醒民眾可透過「檢」、「刪」、「排」三步驟,定期「檢」視家中壞掉或不再使用的手機,回收前自行先「刪」除個資,「排」出交付清潔隊、通路賣場、電信業、手機品牌、便利商店(統一超商或全家)門市回收管道。

  • 點閱次數:2
  • 上版日期:11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