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營建工程空污防制措施及減少污染排放改善空氣品質,環保署於110年10月18日修正發布「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條文,惟考量營建工程須追加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相關經費,故給予營建業主及營造業者一年緩衝期,預計於1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調整係管理辦法自92年訂定發布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各項管制措施可能影響工地數約240處至4,400處,預估增加防制經費約占工程經費0.01%~1.62%。主要針對六大面向進行管制:一、擴大第一級營建工程管制對象,調降建築、道路、管線、橋梁及區域開發工程管制門檻,以提升污染減量;二、提高三級防制區施工圍籬高度,針對位於未達空氣品質標準區域的第二級營建工程,要求其圍籬高度由1.8公尺提升至2.4公尺;三、提高車行路徑及裸露區域防制比率,例如第一級工程防制面積由原本80%提高至90%,剩餘10%未防制部分仍應每日定期灑水;四、新增大型工程應設置自動洗車設備,針對車輛進出頻率高之區域開發工程及疏濬工程,要求設置自動洗車設備有效清洗,並應洗掃鄰接道路,以減少工區外道路髒污情形;五、新增動態作業及操作之防制設施規範,包括從事開挖、回填、搬運、裝卸、夯實、篩分等作業時應灑水保持濕潤,從事破(粉)碎、研磨、切割、刨除操作時,應有效收集及抑制粉塵逸散;六、新增一定規模工程須設置監測儀錶及攝錄影監視系統(CCTV),針對面積達1公頃以上且工期達一年或外運土方超過1萬立方公尺之營建工程進行全面監控,確保施工期間落實污染防制設施之操作維護,以期發揮最大污染減量成效。
配合本次修法,環保局於110年10月28日舉辦「營建工地空氣污染法規及噪音防制宣導說明會」,邀請國立宜蘭大學環境工程學系-謝哲隆教授,藉由環境工程領域專業經驗,說明管理辦法最新修正條文對照內容及施工噪音防制技術,透過宣導說明會,使與會的公部門營建業主及營造廠商能夠充分了解法規修正內容以及罰則外,也針對本縣工地常見缺失詳細說明。
本縣近年發展觀光產業,因此有多數大型工程及建築工程施工中,如「產遊博覽園區計畫道路暨公共設施工程開發案」、「水頭大型旅客服務中心」等工程,統計本縣每年施工中公部門及民間工地數量約550-700件,施工期間常因土方物料堆置、裝卸、輸送、運輸及開採等作業造成粒狀污染物排放及噪音問題,工區周圍道路污染也造成民眾觀感不佳且易造成行車安全上的疑慮。
在法規符合度方面,RC建築工程法規不符合原因,多為未完整設置圍籬或結構體鷹架外緣未完整覆蓋防塵網為主要缺失扣點項目,在施工管理及污染防制上尚有很多需要檢討及精進的空間。環保局也呼籲,營建業主因應本次修法,針對已發包或即將發包的工程招標案件,應視各工程類別及特性,審慎評估工程潛在的污染,專項及量化編列足夠的污染防制設施經費,落實執行逸散管理辦法各項規範,希望業主及營造廠商能自主性的積極配合與力行,一同維護居住生活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