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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立委選舉 旗幟布條不得妨礙環境
  • 發布單位: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2019/12/08 記者:莊煥寧/綜合報導

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明(109)年1月11日舉行投票,縣府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告本縣選舉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地點、期間及限制事項,其中,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期間為108年11月14日至109年1月10日止,且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不得妨礙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及環境觀瞻,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及第50條處分。
環保局指出,為維護本縣於選舉競選活動前置期間之縣容景觀、公共安全與交通秩序,縣府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規定,已於上(11)月14日公告「金門縣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地點、期間及限制事項」,其中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地點得為金門縣各鄉鎮之主、次要道路及市區或自然村。但港區(含入出口道路)、機場區域(含入出口道路)、圓環內環、公車站牌前(含公車候車亭)、十字路口、T字路口及道路轉角10公尺以內不得設置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期間為108年11月14日至109年1月10日止。
環保局表示,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不得張貼、黏貼競選廣告於牆面、樑柱、電桿、路燈(桿)、監視器立桿、機箱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不得妨礙環境觀瞻,若有損壞、脫落或傾斜情形,應即時修復或拆除、不得以膠帶將旗幟或布條黏貼於路燈(桿)及電桿上、附掛於路燈(桿)之旗幟或布條不得遮蔽影響監視器之錄影功能,並於投票日後7日內自行清除,綑綁旗幟及布條之束帶或繩索應一併清除。
環保局指出,競選旗幟及布條如設置或管理不善,致損害於他人者,懸掛、豎立競選廣告物之候選人、政黨及任何人應負完全之法律及相關責任。如致公物受損者,應全額賠償。另颱風期間應視風力狀況,如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時,應立刻拆除,俟颱風警報解除後始得恢復設置。環保局強調,未依以上規定辦理者,縣府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及第50條處分;屬公共區域內者,由環保局及鄉鎮公所逕行拆除並沒入不予退還,屬有管理機關(構)管理之區域內者,由管理機關(構)逕行拆除並沒入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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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