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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預告修正
  • 發布單位: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2019/08/03 記者:莊煥寧/綜合報導

    環保署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本縣環保局指出,本次修正主要是強化縣環境保護局對轄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統一管理及調度權限,修正各級執行機關之分工原則。相關預告資料將於本(8)月4日起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公告刊登公告之次日(8月2日)起30天內陳述意見,後續環保署將辦理修正草案公聽會及研商會,聽取各界意見。
環保局表示,環保署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最近一次修正係配合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公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另廢棄物清理法於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第二十八條第六項,增訂執行機關應優先處理指定清除地區內、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合作處理、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調度之一般廢棄物後,仍有餘裕處理能量,始得受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是執行機關應依前述規定處理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而非僅止於處理轄內廢棄物。
環保署認為,為落實上述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實務管理有必要強化縣環境保護局對轄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統一管理及調度權限;又為實務管理,基於「例外從嚴」法理,有就該法第五條第四項「必要時」之適用要件予明確之需,另實務現況存有各焚化處理設施收受大量一般事業廢棄物,致排擠一般廢棄物之處理而與該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本旨不符之情形,為妥適解決實務需求,以符該法規範目的,爰擬具本細則修正草案。
環保署本次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草案內容主要重點有:
(1)強化縣環境保護局對轄內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之統一管理及調度權限,修正各級執行機關之分工原則。
(2)明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所稱餘裕處理能量之定義及計算基礎,以符實務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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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