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業經環保署於109年4月28日以環署空字第1090029958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旨揭公告已提升至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染防制法第90條第1項第3款,爰廢止本公告。
公告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業經環保署於109年4月28日以環署空字第1090029958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旨揭公告已提升至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染防制法第90條第1項第3款,爰廢止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