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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止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公告
  • 發布單位: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公告取得『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業經環保署於109年4月28日以環署空字第1090029958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旨揭公告已提升至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染防制法第90條第1項第3款,爰廢止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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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