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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汰換與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 12/16前申辦
  • 發布單位: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為逐步達成國家淨零排放目標,鼓勵使用電動運具,並配合環境部機車汰舊換新政策,縣府公告本縣113年度機車汰舊換新與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今年12月16日前向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件章戳日期為準。
  本項補助之執行機關金門縣環保局指出,本要點所稱老舊機車係指96年6月30日(含)以前出廠之燃油機車。但申請淘汰老舊機車並換購電動二輪車者,不受出廠年份限制。補助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申請補助者應於113年12月16日前向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件章戳日期為準。
  至於補助條件,包括:
(一)淘汰之老舊機車車籍需於111年12月31日(含)前設籍於金門縣。(二)於113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含)期間內,老舊機車應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並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完成車體回收後,於補助期間內提出申請。(三)換購、新購之電動二輪車車籍資料必須登記於本縣。(四)曾向環境部或本縣環保局申請機車汰舊換新或新購電動二輪車相關補助者,不予補助,但與前次申請日相距已逾5年者,仍得以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方式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補助之預算額度:
(一)淘汰老舊機車、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小型輕型、微型、電動輔助自行車)、新購電動二輪車,合計補助經費計170萬元整。(二)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輕型、重型),補助經費計400萬元。(三)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相關限制推定包括:
(一)需為年滿18 歲且設籍本縣之縣民或外籍人士,其新購或換購電動二輪車合計每人以補助一輛為限。(二)受補助之電動二輪車僅限金門地區使用,且自申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過戶或運離本縣,並應配合本縣環保局於1年內進行不定期訪查,未能配合或違反前述情形且經查證屬實者,由縣府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請領之補助款。(三)112年依本要點請領補助之電動二輪車,其轉讓、過戶或運離本縣之限制,由原2年修正為1年。(四)獨資、合夥之事業或法人購置補助車輛需事先經本縣環保局核准,補助數量不以1輛為限。(五)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用途為租賃、共享者等不列入補助對象。但經本縣環保局核准新購買電動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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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