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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修正發布
  • 發布單位: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發布日期:2023/12/29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鑑於揮發性有機物為臭氧前驅物,為持續改善我國臭氧八小時濃度值,本縣環保局指出,環境部發布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強化石化業廢氣燃燒塔排放減量、加嚴管制製程歲修排放及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儲槽、裝載設施、槽車裝載及設備元件之管制規定,以落實石化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及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減量管制工作,改善臭氧八小時濃度,保護民眾健康及改善空氣品質。
環保局指出,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自民國86年2月5日發布,歷經六次檢討修正,最近一次於102年1月3日修正發布。鑑於空氣品質標準已於109年9月18日修正發布,業將臭氧八小時標準值納入臭氧項目管制,並作為空氣污染防制區劃定依據之一,為加強固定源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之政策,有必要加強石化業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減量,以改善空氣品質及維護民眾健康。


環保局說,依據環境部的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加嚴廢氣燃燒塔提報改善計畫書管制門檻:本次修法加嚴提報廢氣燃燒塔改善計畫書之條件,分別是新增揮發性有機物(石油煉製業5公噸/年或其他石化製程2.5公噸/年)及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煉製每百萬桶原油所排放之二氧化硫排放量0.25公噸/年)等兩項。如果業者排放超量,即須提出改善計畫書,並據以推動後續廢氣減量工作。


強化浮頂儲槽管制規定,減少逸散揮發性有機物:加嚴內浮頂槽浮頂上方總碳氫化合物濃度值管制規定,由34,000ppm加嚴至10,000ppm,減少儲槽的空氣污染物逸散排放。
加嚴存放丁二烯、丙烯腈、苯或乙苯之儲槽規定:儲存有害空氣污染物如丁二烯、丙烯腈、苯、乙苯之儲槽要全面回收排氣,經防制設備處理後才能排放,避免有害空氣污染物逸散排放。
加嚴運輸丙烯腈、苯、乙苯之槽車管制規定,避免在物料裝卸過程排放污染:輸儲丙烯腈、苯、乙苯等有害空氣污染物的裝載設施及槽車,應採用乾式接頭,以減少接頭拆裝過程的有害空氣污染物外洩造成污染。
加嚴設備元件洩漏管制值規定:加嚴設備元件淨檢值由10,000ppm降至1,000ppm,經稽查發現1,000~5,000ppm則有24小時修護時間,若未能於時限內完成修護則予以處分,另檢測值超過5,000ppm則可直接處分,以促使業者重視設備元件測漏檢查及即時維修。
加嚴歲修期間及設備維修作業之污染防制規定:新增密閉設施開啟時,設施內總碳氫化合物濃度應降至2,000ppm,才能開蓋維修的規定,避免設備內殘存高濃度空氣污染物未處理就直接排出。
新增空品不良期間不得執行密閉設備或儲槽之開蓋作業:空品預報達中級或嚴重惡化等級之期間,不得執行密閉設備開蓋或儲槽清槽作業之開蓋作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逸散。
環保局說,環境部本次修法加嚴管制石化業在歲修或設備維修過程,短時間大量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之情形,促使業者改善並可改善臭氧污染,亦加強管制石化業所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以改善民眾健康。本次修法亦給予既存製程適當之緩衝改善期限,以達成產業發展之平衡共利目標。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可上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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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