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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八條所述指定公告者為何?是否已公告?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公私場所,設有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 應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使用。目前本署尚未公告任何場所,故無須辦理登記使用事項, 公私場所請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之規定,所有公私場所仍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 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定期維護」、「定期檢驗」、「作成紀錄」、「公布紀錄」、「紀錄保存備查」等管理工作。
權責單位:環境保護局
科 別:水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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