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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修正「公害糾紛事件紓處暨蒐證作業程序」部分規定及第 三點附表二、第八點附件四,並自112年11月20日生效。
  • 發布單位: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為主動、迅速與積極處理造成民眾傷亡財產損失之公害糾紛事件, 並減輕公害事件影響及避免糾紛擴大處或裁決理,環境部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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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