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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5-03-02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為辦理民間團體補助,請符合資格者之民間團體,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推動社區環境清潔維護計畫(下稱補助計畫)。

公告事項:

申請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資格條件:各鄉鎮登記有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補助內容:

補助項目:購置實施環境維護所需之清潔器具、資源回收器具、茶水費等之必要支出。

個別受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為上限。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

申請方式:社區擬訂居民參與環境維護之具體行動計畫,由各公所統一收件,彙整後送環保局申請。

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身分關係揭露說明: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申請時應檢具「【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應填寫「【B.事後公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身分關係公開於相關網站。

相關檔案:(檢附相關檔案各1份)

補助依據(金門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金門縣115年推動社區環境清潔維護計畫)

身分關係聲明書

【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