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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修正「地下水檢出揮發性有機物應變作業原則」第一點、 第四點及第二點附圖,並自115年3月6日起生效
  • 發布單位: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一、環境部 為針對以區域背景水質調查目的之地下水水質監測井,落實其檢出揮發性有機物污染之預防監測及改善成效,供各級主管機關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經應變作業辦理相關調查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無法確認污染源者,應辦理定期監測作業,並將監測結果陳報本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確認污染源者,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應變處理參考手冊執行應變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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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