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11/24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於91年1月2日訂定發布,後續於95年8月11日修正,鑑於物價指數調整、審查程序與人力需求成本逐年增加,另地方政府亦反映收費價格已不敷審查使用,因此,環境部檢討修正現行收費基準,使審查費用收取更臻合理化。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
本縣環保局指出,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於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訂定發布,嗣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環境部檢討現行收費基準,為使審查費用收取更臻合理化,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試運轉計畫審查收費項目。(修正條文第二條)
本縣環保局指出,依據環境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據實際辦理費用成本及物價指數變動情形,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同意設置文件、試運轉計畫核准及各種許可證之核發、展延及變更之審查費費額。
二、考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除許可量減少者,未涉及申請文件之實質審查,爰新增為得免繳納審查費情形之一。
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已無清理機構,爰刪除清理機構相關規定,並統一機關名詞為核發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