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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改善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第4 點、第6點之1、第7點規定
  • 發布單位: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旨揭要點於98年1月23日訂定,並於111年9月23日修正,現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環境部及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於112年8月22日施行,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改制為環境部,本次爰針對本要點第4點、第6點之1、第7點修正機關名稱,「本署」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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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