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機器腳踏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3月4日以環署空字第1080013979號公告修正,名稱修正為「機車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並自即日生效,詳細內容請參照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