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er- and polyfluoroalkylsubstances, PFAS)標準,自116年7月1日施行。(修正條
文第3條之1第1項)。
(二)相關管理規定:包括主管機關自114年起加強抽驗,超過PFAS標準最大限值者,即通知要求提報「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及改善;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單位於114年起2年半內,強化自主檢測管理;超過最大限值者,應通報並提出計畫備查;計畫如需增購設備或工程者,至遲2年內執行完成,未涉工程者,則應於3個月內完成。(修正條文第3條之1第2項至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