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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環保法拒不接受環境講習 可按次連續處罰
  • 發布單位: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發布日期:2021/01/13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自100年6月5日環境教育法正式上路後,凡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經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或停工停業者,須接受1至8小時環境講習。本縣環保局說,倘違規接到講習通知,務必記得上課;若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將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至1萬5,000元以下罰鍰,再通知仍不接受,可以按次處罰,直到參加為止。
 環保局指出,環境講習目的旨在加強違規者的環保概念,進而能瞭解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並能落實做好污染源頭管制,以降低環境污染的衝擊,避免污染環境。
  如果接到環境講習通知時,因故無法到課者要如何處理?環保局說,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一第2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環境講習,除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一次者外,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以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也說,如果接獲環境講習通知單,但不住在金門縣,可利用講習通知單內所附之「延期參加環境講習申請書」辦理請假,並勾選申請書左下方之「申請異地環境講習」,並填妥您所居住之縣市即可,填妥完畢後回傳至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即可辦理請假手續,請注意,申請異地環境講習視同請假一次。
 至於違反什麼環保法令需參加環境講習?參加環境講習對象為何?
 環保局表示,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或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者,要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至於環境講習對象:包括:
  (1)自然人:受處分人,應親自出席接受環境講習不得代理。
 (2)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
  A.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處分機關令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人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a.經處停工、停業處分。b.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二次以上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同條同項(款、目)規定,經處罰鍰金額逾該法定罰鍰最高額之百分之七十,且逾新臺幣一萬元。
 B.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規定,除第4條所定情形外,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人得指派有代表權之人(即負責人或代表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其無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者,處分機關得令受處分人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
 C.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規定,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人應提供所指派環境講習對象之姓名及聯絡事項相關資料,經令限期提供仍拒不供者,處分機關得逕令該受處分人之負責人接受環境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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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