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9 記者:莊煥寧/綜合報導
國人每人每天約有80~90%的時間處於室內環境中(包括在住家、辦公室或其他建築物內),室內空氣品質的良窳,直接影響工作品質及效率,因此室內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影響應當受到重視,有效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對於維護人體健康非常有幫助。
本縣環保局指出,近年來室內空氣健康危害的議題逐漸被大家所重視,尤其是最近二、三十年來大眾生活型態的改變,使得人們在密閉的居住空間或是辦公空間裏享受空調系統帶來的舒適便利之餘,「病態建築物症候群」(Sick Building Syndrome)也應運而生。在密閉的建築物內,如果室內通氣量不足時,污染物就容易蓄積而導致室內空氣品質惡化。世界衛生組織(WHO)於1982年將「病態建築物症候群」定義為:「凡因建築物內空氣污染導致人體異常症狀,如神經毒性症狀(含眼,鼻,喉頭感到刺激等),不好的味道,氣喘發作等。」
另外,室外的污染物也有可能是影響室內空氣品質的因素,包括戶外汽機車、工廠排放的廢氣,或是因中央空調冷氣系統的外氣進氣口或濾網未定期清理而孳生的微生物等。金門地處亞熱帶,屬於長年潮濕高溫的氣候型態,黴菌及細菌尤其容易孳生,因此必須更注意空調通風系統的定期維護。
室內空氣品質對於經常在室內的兒童、孕婦、老人和慢性病人更是特別重要。因為兒童身體正在成長中,呼吸量與體重的比例較成年人高50%,再加上兒童有80%以上的時間是生活在室內,因此兒童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室內空氣污染的危害。WHO的研究報告中指出,因為室內空氣污染而死於氣喘的人,全球每年有10萬人,其中有35%為兒童。千萬不要讓這隱形殺人戕害我們的健康喔!
環保局指出,環保署為利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推動與執行,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規定,綜合考量公私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在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作為應受本法管理對象之依據;同時配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附表一所列場所公告類別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管制室內空間範圍。另為擴大管制列管,並在106年1月11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除擴大納管第一批已公告管制之大專院校、圖書館、醫療機構、社福機構、政府機關、鐵路運輸、民用航空站、捷運車站、展覽室、商場等10類場所範圍,另新增納管博物館及美術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及運動健身等6類場所。
環保署「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公告發布後,受列管公告場所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應辦理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之義務事項,以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