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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毒管法施行細則 定義電子購物規定
  • 發布單位: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2019/09/19 記者:莊煥寧/綜合報導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4條規定,配合修正本法施行細則,內容除了配合未來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將相關規定酌修外,並就本法新增郵購及電子購物規定加以定義、規範主管機關逕行採取處理措施之要件及採取內容,以及參採實務執行之精進作法等,酌增若干規定。
本縣環保局指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於民國87年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本次環保署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公布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茲就實務執行上之精進作法,爰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中止運作期間依本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認定,本細則就中止運作情形為定義。二、定義郵購及電子購物。三、規定主管機關逕行採取處理措施之要件及採取內容。四、規定查核事項得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團體辦理,以及涉及國防機密時之程序規範。五、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將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時,並得以資訊系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為之。
有關施行細則可參考附件檔案,或於公告日(2019年9月3日)起3日後至環保主管法規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以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查詢參考。 
環保局表示,依據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進一步說明,本項施行細則是針對本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規定,而本法有關新增事項,例如關注化學物質清單、專業應變人員、基金等,另有授權子法規範,故不在這次細則內容裡。相關子法草案已陸續進行預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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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