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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種類有害物質在地下水體的限值為不得檢出
  • 發布單位: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2019/01/03記者:莊煥寧/綜合報導

  環保署公告修正「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名稱並修正為「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限值」。本縣環保局指出,本次修正主要係因應水污染防治法已全面禁止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故配合刪除水質標準之規定及其適用之項目,有害健康物質共計61種類,限值定為不得檢出。
  環保局指出,「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告,於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告。因應水污染防治法於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第三十二條修正為全面禁止廢(污)水注入於地下水體,並刪除污水經依環境風險評估結果處理至規定標準注入地下水體之規定;同法第三十六條增訂第二項,針對事業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且含有害健康物質者,加重刑責;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限值之授權規定亦配合修正,爰修正本公告,並將公告名稱修正為「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限值」。
  環保署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係刪除水質標準之規定及其適用之項目,將現行公告事項一附表及公告事項二所列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移列新增附表規定,有害健康物質共計61種類,限值定為不得檢出。
  水污染防治法已全面禁止廢(污)水注入於地下水體,違者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注入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依同法第36條第2項規定移送法辦,處1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環保署籲請業者注意,切勿以身試法,藉以有效嚴懲及遏阻不法,避免不肖業者將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污染土壤及地下水體水質。
  環保局指出,環保署是於107年12月22日進行這項修正公告,相關資料可至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公告日3日後至環保署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 「環保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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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