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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住家被民眾陳情髒亂,請問「髒亂」之定義為何?

依廢棄物清理法並沒有髒亂定義,而與髒亂相關規定,為該法第11條第1款:「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及第8款:「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規定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者規定。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
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隨地便溺。
於水溝棄置雜物。
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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