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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月13日以環署化字第109800000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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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9-02-06